陕西国税局1起反避税案结案 调整入库税款2.4亿

2013年01月29日01:41  华商网-华商报

  一家世界500强企业通过“导管公司”进行避税筹划,近日,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,陕西省国税局一起反避税案顺利结案,调整入库税款2.4亿元,成为该局历史上调整税额最大的一起反避税案件。

  2012年7月,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工作人员,在对一家世界500强A企业在香港设立的B企业追补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待遇申请事项开展例行审查时,发现该A企业设立香港B企业可能存在滥用组织形式、税收协定等避税嫌疑。调查过程中,省国税局调查组对两家(A、B)企业开展了全面调查,并与香港B企业及其代理人多次约谈。通过有力证据,证明B企业不能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的优惠税率。面对证据,B企业最终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判定。查案过程中发现B企业还有其他避税疑点,省国税局决定继续深入调查取证,获取了大量证据,判定该企业2006年10月~2012年6月间在中国内地已构成常设机构。

  未设立机构、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与常设机构税率有何不同?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解释,对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,在扣除与常设机构相关的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应税所得,应按设立机构、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依25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,而不能按未设立机构、场所的非居民企业,依10%的税率或税收协定(安排)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就此,调查组又多次就B企业在中国内地取得的收入和成本费用、关联业务等情况与B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了约谈和谈判。在事实面前,B企业最终接受了税务机关的依25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意见。

  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人说,一些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筹划方面,通过和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(安排)的低税率国家和地区,设立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“导管公司”,把本应流向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收入,囤积在这些低税率、甚至是零税率的国家或地区,从而降低整个集团企业的税收负担。本报记者 陈思存

(原标题:省国税局追回2.4亿元税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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